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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隧大队厦门大桥中队临时租用办公场所服务类采购项目

2019-06-14 14:52:47|作者:清洁吧
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隧大队厦门大桥中队临时租用办公场所服务类采购项目 2019-06-14 13:38:32.0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JLZB[DY]2019001的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隧大队厦门大桥中队临时租用办公场所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厦门市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C0499 其他租赁服务 其他租赁服务 1 处 国内 2732917.56 2732917.56 无 无 合计: 2732917.56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叁万贰仟玖佰壹拾柒元伍角陆分(¥2732917.56)。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号; 4.3交付条件:签订合同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可投入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完全符合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符合甲方作为办公场所的相关要求。5.1坐落于厦门大桥收费管理区内的管理楼(距离收费站约80米,紧挨着交警厦门大桥中队的检查站执勤点,见卫星图)一楼、二楼、三楼共计19间,配备全新的办公电器及办公家具,建筑面积为1364.43平方米; 5.2停车场位于管理楼前,与管理楼相连,约1758平方米。 5.3食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坐落于厦门大桥收费管理区内,位于管理楼东侧的临时建筑,距离管理楼大门约30米,);5.4乙方将另行建设一条风雨走廊,将交警厦门大桥中队的检查站执勤点的后门同乙方管理楼的一楼侧门连接,方便执勤民警进出(如楼层平面布置图一层所示)。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均按照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9.1 自签定合同且交付使用起2年及以上,租用期限至中队新警务用房投入使用止,期间采购人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9.2 若服务期低于2年,中标人按每月退还费用计算退还采购人相应费用。(每月退还费用=中标价/24)。 10、违约责任 10.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除外的甲方违约,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租金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 10.2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退租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租金。 10.3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其逾期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日历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按租金总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甲方应如期交还租赁物。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逾期交还的,除应按本合同租金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使用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0.5发生下列情形,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甲方应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对乙方不利的影响,补偿由该索赔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投入的人工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与之有关的全部费用等,同时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10.5.1其他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被政府部门罚款等情形。 10.5.2除不可抗力外因甲方违约。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按磋商文件上表述的标准将房屋交付甲方使用。甲方妥善处理好与乙方在使用房屋时的交接。 14.2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管理,对甲方使用该房屋的情况可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可及时制止,如甲方不予纠正,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4.3租用期间,甲方应遵守国家、厦门市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乙方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不转让、出租、出借租赁的房屋。因甲方从事违法活动、改变用途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4.4租用期间,甲方入住使用后,应加强对房屋的爱护管理,保持租用房屋范围内的卫生整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甲方自行负责房屋的用水用电安全并不得私自向第三方供水、供电。 14.5租用期间,租用房屋的零星修缮及公共空间的卫生保洁工作由乙方负责;由乙方负责保障甲方的正常用水用电。 14.6租用期满或甲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乙方不对甲方在租用房屋上的投入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4.7甲方承诺在租用期满时或合同解除之日将所租用的房屋交还给乙方。如已改变原状的,甲方承诺将租用的房屋恢复原状。甲方逾期未对租用的房屋进行清理的,乙方有权对房屋上所有附着物或遗留物进行处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4.8合同签订后乙方需提供国家法定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凭据,甲方在收到票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100%合同款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15.5.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出租的场所,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5.5.1.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30个日历日; 15.5.1.2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承租用途; 15.5.1.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将承租的场所转租、转让、转借或以各种方式允许第三人使用租赁物的; 15.5.1.4甲方利用承租的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15.5.1.5除不可抗力外其他甲方违约情形。 上述情形解除合同,自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日起,合同即解除。 15.5.2在租赁期间,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就合同的履行进行协商,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归还租赁物,并应将全部物品清运出租赁区域,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但乙方可退还未履行部分的租金。 15.5.2.1因国家、省、市建设,需征收、征用、征收、改造或拆迁租赁物的或乙方建设等方面的需要,需收回或拆除租赁物; 15.5.2.2土地划拨、出让; 15.5.2.3规划调整,设计变更或土地具体用途发生变更、变化; 15.5.2.4乙方企业改制或乙方不再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15.5.2.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变更、修改或有其他变化,导致租赁物不宜租赁。 15.5.3通知与送达 双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可面呈对方,或以快递或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对方在本协议中载明的地址。 甲 方: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号 邮政编码: 361007 乙 方: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厦门市海沧区海虹路1号 邮政编码: 361026 任何面呈的通知在递交之日起视为送达;任何以邮资预付的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投递后七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粗体字条款为特别提示条款,甲方提示乙方进行特别关注。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包括特别提示条款)已充分理解并愿意接受。 。 甲方: 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厦门 住所: 厦门市海沧区海虹路1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林小雄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张启华 联系方法: 13806008769 联系方法: 1366606435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农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 账号: 40379001040013360 签订地点:厦门市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