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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天津市总队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17-04-21 10:49:05|作者:清洁吧
招标编号:ybt_20170420192151956标讯类别:招标公告
开标时间:信息来源:政府公共资源
招标人 :招标代理:

项目概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武警天津市总队物业服务项目
品目


服务/房地产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采购单位武警天津市总队
行政区域天津市公告时间2017年04月20日 16:27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04月21日 09:00 至 2017年04月27日 16:00
招标文件售价¥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B座110室)
开标时间2017年05月12日 09:30
开标地点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渤轻党校B座107室)。
预算金额¥56.429802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戈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22-84313819
采购单位武警天津市总队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助理、022-60130364
代理机构名称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戈女士、022-84313819

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武警天津市总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武警天津市总队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武警天津市总队物业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XFZB-2017-TJWJ-09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戈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22-8431381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武警天津市总队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8号

联系方式:张助理、022-6013036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戈女士、022-84313819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具体需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5年度或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标前三个月任意一期缴费凭证;4.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出具承诺函。5.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若为法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6.42980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4月21日 09:00 至 2017年04月27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B座110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需携带资格要求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2)现场发售。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5月12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5月12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渤轻党校B座107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总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投标人须提供《财库[2011]181号》所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时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小企业认证证明”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原件)或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全国企业信息查询网站(http://www.gsxt.gov.cn)中小微企业查询截图,否则不予认定。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价格给予6%的扣除。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