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商品分类
当前位置:招标信息

上海安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嘉定区安亭镇轨道交通管理项目(嘉定北站、汽车城站、昌吉东路站)公开招标公告

2017-06-27 14:50:02|作者:清洁吧

上海酉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安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嘉定区安亭镇轨道交通管理项目(嘉定北站、汽车城站、昌吉东路站)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嘉定区安亭镇轨道交通管理项目(嘉定北站、汽车城站、昌吉东路站)
项目编号:FS2017-14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黛媛
项目联系电话:021-5953078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安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墨玉路
联系方式:联系人:孟老师,联系方式:021-5953078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酉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人:黄黛媛,联系方式:021-59530786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博乐南路158号702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酉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嘉定区安亭镇轨道交通管理项目(嘉定北站、汽车城站、昌吉东路站)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 项目概况

  • 项目编号:FS2017-148

  • 项目名称:嘉定区安亭镇轨道交通管理项目(嘉定北站、汽车城站、昌吉东路站)

  • 预算金额:2680000元


  •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其他资质要求:

    • 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中小企业化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交的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在报名时需携带下列资料(原件验看,彩色打印件留存;彩色打印件须加盖公章);

  • 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证书;


  • 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售价

  • 时间:请于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上海酉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博乐南路158号702室);

  • 售价:600元/本(文件售后不退)。


  • 投标截止/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7年7月17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地点:上海酉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博乐南路158号702室)。


  • 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名称:上海酉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博乐南路158号702室

  • 电话号码:021-59530786

  • 传真号码:021-59538890

  • 联系人:黄黛媛



上海酉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1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2.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2.3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中小企业化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6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6月27日 09:00 至 2017年07月04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博乐南路158号702室
招标文件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7月17日 16: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7月17日 16:00
六、开标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博乐南路158号702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中小企业化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