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晋安区内河河面及两道日常保洁管理项目品目服务/房地产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单位福州市晋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区域福建省公告时间2017年07月05日 16:45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07月06日 09:00 至 2017年07月12日 17:00招标文件售价¥100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开标时间2017年07月26日 09:00开标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预算金额¥1829.01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项目联系电话0591-87385992采购单位福州市晋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主任13788879979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庞莉莉0591-87385992 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市晋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晋安区内河河面及两道日常保洁管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晋安区内河河面及两道日常保洁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FJXH-G-2017-02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38599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州市晋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 联系方式:陈主任1378887997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庞莉莉0591-8738599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项目名称数量技术指标预算金额(元)用途1晋安区内河河面及两道日常保洁管理项目1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18290100元详见招标文件预算合计 18290100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服务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2)投标人须具有由投标人单位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以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4)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履行本项目的设备(船只、内河两道清洗设备等)清单、设备图片等证明材料及参与本项目主要人员名单列表、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证明材料】; (5)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须提供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果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的需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税证明,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829.01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7月06日 09:00 至 2017年07月12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 7 月 6 日起至2017年 7 月 12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3:00至 5:00(北京时间,下同),在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购买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7月26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7月26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询问和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中标或者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不含当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须提供事实依据,否则不予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