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交易所: |
二、标的信息
标 的 基 本 信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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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整体出租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岗东路166号(原大石粮所)物业 | |||
资产隶属关系 | 国有企业资产 |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 ||||
标 的 详 细 信 息 | ||||
交易标的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岗东路166号 | |||
交易面积(平方米) | 约8361.79平方米(其中:有房产证面积4866.24平方米,无房产证面积3495.55平方米,具体标的对应出租面积详见附件一) | |||
交易用途 | 其他:仓库加工厂(不能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仓储及其他污染大、噪音大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行业) | |||
交易年限 | 5年 | 免租期限 | 30天 | |
配套设施 | 按现状出租(已通水、电) | |||
权证信息 | 权证名称 | 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 权证编号 | 粤房地证字第C0998750、1829128、1829127、1829130、1829126、1829129号、粤房字第4722945号 |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4866.24 |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 仓库加工厂 | |
标的使用情况 | 占 用 | 原租赁期内,原租赁合同期限:详见附件二 |
三、委托方信息
基 本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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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名称 | 广州市番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 ||
行 为 批 准 情 况 |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州市番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文件名称 | 《广州市番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关于原大石粮所岗东路166号物业整体出租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番粮储〔2016〕66号 | 批准日期 | 2016年9月13日 |
四、挂牌信息与条件设置
挂 牌 信 息 | ||
挂牌价格 | 挂牌价格(元) | 首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170000 元,月租金每两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递增5 % |
支付方式 | 租赁期间租金缴交方式为按月缴付,每月租金于当月的5日前直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或到出租方指定银行处缴交,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租赁发票,如出租方不能提供上月租赁发票的,承租方有权拒付当月的租金而不属于违约。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1月21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看样事项 | 公告期满后,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另行通知 | |
保 证 金 设 置 与 处 置 事 项 | ||
保证金金额(元) | 510000 | |
交纳时间 | 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17:00前缴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交易保证金不能代付) | |
保证金监管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广州产权交易所 | |
保证内容及处置方法 |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所将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由本所扣除意向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委托方所有。 | |
交 易 方 式 | ||
如征集到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的意向方仅为一家的,选择 协议交易 的方式; | ||
交 易 条 件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版本签署《物业租赁合同》。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该物业现状:属出租方独有,目前没有抵押、查封等情况。 | |
意 向 方 资 格 | ||
意向方方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 ||
意向方需提交的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须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
五、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黄先生 |
联系电话 | (020)39902960、84713621 |
传真 | (020)89160999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交所综合交易大楼 |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人民路76号文化大楼8楼广州产权交易所番禺办事处 |
>>下载附件:《番禺区大石街岗东路166号租赁合同情况一览表》
>>下载附件:《租金评估明细表》
>>下载附件:《物业租赁合同》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若交易双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后解除的,交易双方已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