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卫处移动发电车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350500]WS[TP]2017002-1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WS[TP]2017002-1的泉州市环卫处移动发电车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抢险车 | 抢险车 | 1 | 825000 | XG-200GF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 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免费上门保修,免费保修期后提供终身维护。其它详见售后服务承诺 | 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江流/13960390025 | 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 13609539378 | ||||
合计: | 825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贰万伍仟元整(¥82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499号市环卫处;
4.3交付条件:(1)验收标准 货物应按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 a.验收步骤: 第一步:出厂检验。中标人需提供设备、安装材料、工具、软件包和文件等中标人负责所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保证产品原产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在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设置和安装,并负责将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制造厂的出厂标配的材料等。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在设备(含软件)到货后,将按合同规定对所交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和商检。 第二步:安装调试和初验收。货物送至采购人安装现场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和中标人共同对货物的数量、基本质量、外包装等逐项检验,并在30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完成安装调试、集成,系统集成完成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对设备和系统集成组织初验。 第三步:项目验收:系统设备初验后再运行30个日历日后(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软硬件问题,应由中标人及时处理修正),由采购人组织,对所购货物主要指标(如设备配置、品牌指标、可靠性、稳定性等)、招标文件参数要求、集成情况和培训情况进行验收,如设备测试不合格,或中标人提供的培训服务未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要求,验收将不予通过。 b.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c.若90个工作日内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2)技术材料 1)产品技术说明书; 2)安装手册(含所需的软件安装序列号); 3)操作手册; 4)设备相应的软件和光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投标文件技术参数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 货物应按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 a.验收步骤: 第一步:出厂检验。中标人需提供设备、安装材料、工具、软件包和文件等中标人负责所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保证产品原产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在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设置和安装,并负责将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制造厂的出厂标配的材料等。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在设备(含软件)到货后,将按合同规定对所交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和商检。 第二步:安装调试和初验收。货物送至采购人安装现场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和中标人共同对货物的数量、基本质量、外包装等逐项检验,并在30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完成安装调试、集成,系统集成完成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对设备和系统集成组织初验。 第三步:项目验收:系统设备初验后再运行30个日历日后(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软硬件问题,应由中标人及时处理修正),由采购人组织,对所购货物主要指标(如设备配置、品牌指标、可靠性、稳定性等)、招标文件参数要求、集成情况和培训情况进行验收,如设备测试不合格,或中标人提供的培训服务未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要求,验收将不予通过。 b.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c.若90个工作日内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合格后凭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即人民币捌拾贰万伍仟元整(¥825000.00元)。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签订合同前,以银行转账、电汇的方式向采购人缴纳按中标总金额10%(即人民币捌万贰仟伍佰元整,¥825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乙方供应的设备全部验收合格后直接转为质量维护保证金,该维护保证金于设备验收合格后质保期满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时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签订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完全履行完合同责权利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和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别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3%。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10%。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3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0.3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按第10条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售后服务 14.1保修期: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免费上门保修,免费保修期后提供终身维护。在免费维护期内及维护期外,如设备出现问题,在接到采购人设备故障通知的1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修复.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乙方: | 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499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顾建宏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960390025 | 联系方法: | 1360953937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农行泰兴市古溪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0226801040001488 |
签订地点:福建省泉州市
签订日期: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