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垫江县新民镇场镇清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的 质疑回复 | ||
关于《垫江县新民镇场镇清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的 质疑回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重庆市正旺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义乌大道(假日大道拆迁还房三期11、12、1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037891。 法定代表人:葛亮 委托代理人:曾林 联系电话:13983704888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垫江县新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垫江县新民镇 法定代表人:董宇,镇长。 采购代理人: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垫江县行政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富,主任。 三、质疑事项 供应商重庆市正旺保洁有限公司认为垫江县新民镇场镇清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的招标文件),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7年12月29日向被质疑人垫江县新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质疑,被质疑人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人提出: 1.《垫江县新民镇场镇清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第一条:1、具有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转运; 2.附件2新民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考核评分标准第四条:“(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查现场到位,未达到要求扣10分/周/次”;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制定中未把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制定在招标文件内容里。 质疑人请求: 1.取消特定资格条件转运或修改为运输; 2.取消附件二考核评分标准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查现场到位,未达到要求扣10分/周/次; 3.增加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 四、审查及答复 被质疑人审查认为,质疑人提出请求1“取消特定资格条件转运或修改为运输”的理由不能成立。“具有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转运”的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规定,该特定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要求完全平等,不存在差别对待或歧视性对待。 质疑人提出的请求2,采购人设定附件二考核评分标准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查现场到位,未达到要求扣10分/周/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采取挂靠方式投标、违法转包等违法行为,妨碍本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质疑人提出的请求3,我单位认为质疑人提出增加招标文件内容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质疑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于法无据,被质疑人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垫江县新民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