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无 |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须具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令)规定的三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2、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近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审小组通过“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5、供应商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